关于涉海工程占用海域清滩补偿办法的公示
根据南通市纪委移交的问题线索,为进一步做好示范区清滩理赔工作,现将涉海工程占用海域清滩补偿办法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
请广大群众监督。在公示期内,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或来访等形式向我局反映情况。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通州湾示范区海洋与渔业局 0513-86978006
通州湾示范区海洋与渔业局
2020年1月20日
根据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长江经济带战略支点,为了保障重大项目能够按时开工建设,切实维护涉海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好示范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苏政发〔2009〕174号)、《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标准基数和等级系数(试行)》(苏海法〔2010〕5号)和《关于切实做好通州湾示范区涉海工程占用海域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通沿海办发〔201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政府明确的通州湾示范区代管海域范围。
二、补偿原则
1. 坚持依法依规操作的原则;
2. 坚持补偿(奖励)标准统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坚持货币补偿的原则;
3.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偿范围、补偿对象、标准和补偿额度依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涉海渔业生产者权益;
三、补偿对象
工程涉及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人。
四、实施时间
在原发证机关发布收回养殖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公告之日起实施。
补偿、奖励及安置
1. 滩涂海域占用补偿费。
潮间带滩涂护养海域占用补偿标准为占用补偿标准基数240元×占用补偿等级系数1.2=288元/亩;高涂养殖(池塘养殖)海域占用补偿标准为占用补偿标准基数2400元×占用补偿等级系数1.2=2880元/亩。(注:养殖证、海域使用权证书剩余有效期1年(不含本数)以上的,每增加1年,其补偿标准在标准基数的基础上增加15%,最多增加60%)。(本标准按照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系数文件确定,如遇到标准的调整,按照省定标准同步调整)。
2.资源补偿。
对潮间带滩涂护养海域按实际补偿海域占用面积乘以312元/亩计算补偿;对正在养殖时的高涂养殖区域征收时,资源补偿按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3.养殖设施补偿。
养殖设施的补偿由清滩理赔工作组委托中标的评估机构对养殖设施按重置成新价与清算处置价分别出具评估结果,在补偿时按两个评估价的差额对养殖户进行补偿。
4.被征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国有渔业水域占用后退出养殖的当地专业渔业生产者,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征收的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5.奖励标准。
对服从大局、支持清滩工作并在公告规定的奖励时间前签订潮间带滩涂护养海域清滩补偿协议并及时移交的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50元/亩。
六、清滩工作具体操作办法
1.海域使用权人在规定奖励时间以前签约,按审核面积对照补偿奖励标准进行补偿。
2.在清滩截止日期之后仍未签订清滩补偿协议的海域使用权人,海域使用权证到期后不再续签,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3.按时签约的海域使用权人可预付50%的补偿和奖励金额,其余50%待全部清场后全额付清。
4.补偿金发放形式,根据公示名单发放到海域使用权人。具体兑付程序:审核公示—复核—发放补偿金。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属工程建设范围内其他不可预见的项目的补偿方案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