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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依法履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22 18:47:05 来源:通州湾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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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依法成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起依法行使基层人民法院职权。

二、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依法管辖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包括如东县大豫镇闸东村、东港村、东凌社区行政区划范围;如东东安科技园区(按原规划面积);东安闸内部分围垦区域(如泰运河以南部分);通州区三余镇全境]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民商事、执行等案件。自2021年7月22日起,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上述地域的案件不再行使地域管辖权。

三、根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市知识产权类案件的通知》,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发生在南通市范围内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全市范围内的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

四、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起不再新收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全市范围内的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

五、原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述地域的案件以及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如上诉后二审发回重审、指令继续审理、指令予以立案的,或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指令再审的,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办理。

六、对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

七、其他类型案件的办理,按上级法院后续通知执行。

八、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办公地址为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银海路8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