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湾征补安置〔2024〕8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通州湾拟征字〔2024〕第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三余镇闸北村20、21、28、29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单位:公顷
地块编号 | 规划用途 |
镇(街道) |
村(社区) |
组 |
拟征转土地 |
农用地 |
耕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地块08 |
居住用地 |
三余镇 |
闸北村 |
20 |
1.2870 |
1.2870 |
0.7734 |
||
21 |
0.3168 |
0.3156 |
0.1132 |
0.0012 |
|||||
28 |
0.8488 |
0.8488 |
0.4489 |
||||||
29 |
4.9223 |
4.8589 |
3.1911 |
0.0634 |
|||||
合计 |
7.3749 |
7.3103 |
4.5266 |
0.0646 |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通政发〔2020〕43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关于明确2022年度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余政发〔2022〕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关于做好<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通人社险〔2022〕2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通州湾示范区门户网站(【http://tzw.nanto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0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7月30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通州湾示范区金海路1号(联系人:曹冬雷;电话:0513-80800286;邮编:226333)。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三余镇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0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州湾示范区分局(联系人:陈锋;电话:18761749483)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