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湾示范区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公示
按照水利部、江苏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的部署以及开展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通州湾示范区完成了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简称:划界工作)。现将有关成果向社会公示。
1.1项目背景
开展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推进建立归属清晰、责权明确、监管有效的河道资源管理体系,将有利于通州湾示范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河道和水利工程,有利于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有利于增强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对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5月,《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由南通市水利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
2017年7月,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江苏金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测绘”)承担通州湾示范区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项目。
1.2划界依据
1.2.1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7)《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
(10)《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
(11)《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
(12)《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4年)
(13)《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
(14)《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2008年);
1.2.2地方规定
《南通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通政规[2011]1号)》(2011年)1.2.3有关政策文件
(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藉]字第26号);
(2)《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藉]字第11号);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4)《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
(5)《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
(6)《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85号);
(7)《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6号);
(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175号);
(9)《江苏省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10)《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招标文件编制技术部分要点》;
(11)《江苏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抽检规定(试行)》;
(12)其他地方性管理文件。
1.2.4规范、规程及标准
(1)《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2)《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96);
(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
(5)《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SL197-2013);
(6)《城市测量规范》(CJJ8-2011);
(7)《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8)《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2010);
(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10)《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2009);
(11)《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GB/T24356-2009);
(12)《防洪标准》(GB/T50201-2014);
(13)《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1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15)《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控制测量规范》(CH/T3006-2011);
(16)《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测图规范第1部分:1:500、1:1000、1:2000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线划图》(CH/T3007.1-2011);
(17)《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18)《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
(1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2部分: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2-2007);
(2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13923-2006);
(21)《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修订版);
(22)《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行)》([2015]64号);其他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2划界范围2.1设计实施方案
通州湾示范区河道划界管理范围线总长114.55km,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总长101.97km,管理范围线划界依据见下表1。
表1划界依据汇总表
序号 |
类型 |
省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 |
市级规定 |
县级文件规定 |
管理范围线长度(km) |
备注 |
河道 |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4) |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
通州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占用管理办法/如东县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
|||
1 |
如泰运河东段 |
第六条: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5至10米 |
第六条:没有积土堆的,从现有河口向外不少于 8 米 |
第十四条:青坎管理区范围为一级河道河口线向外8米(如东县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
8.27 |
|
2 |
遥望港 |
第六条: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5至10米 |
第六条:没有积土堆的,从现有河口向外不少于 8 米 |
第五条:一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的坡面、河槽、青坎。青坎部分,没有积土堆的河段从河口线向外10米。 |
27.52 |
|
3 |
团结河 |
第六条: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5至10米 |
第八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第五条:二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的坡面、河槽、青坎。青坎宽度从河口线向外10米。 |
51.86 |
|
4 |
三余竖河 |
第六条: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5至10米 |
第八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第五条:二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的坡面、河槽、青坎。青坎宽度从河口线向外10米。 |
20.00 |
|
5 |
忠义竖河-圩角港 |
第六条: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5至10米 |
第八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第五条:二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的坡面、河槽、青坎。青坎宽度从河口线向外10米。 |
6.90 |
|
海堤 |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4) |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
通州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占用管理办法/如东县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
|||
1 |
东安新堤 |
第六条:迎水坡堤脚外100米至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30米至50米 |
第六条:挡潮堤的堤顶、坡面、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 |
第五条:挡潮海堤,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侧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50米。 |
9.94 |
|
2 |
盐场海堤 |
第六条:迎水坡堤脚外100米至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30米至50米 |
第六条:挡潮堤的堤顶、坡面、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 |
第五条:挡潮海堤,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侧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50米。 |
13.78 |
|
3 |
掘东海堤 |
第六条:迎水坡堤脚外100米至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30米至50米 |
第六条:挡潮堤的堤顶、坡面、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 |
第五条:挡潮海堤,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侧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50米。 |
2.82 |
|
4 |
围垦北区海堤 |
第六条:迎水坡堤脚外100米至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30米至50米 |
第六条:挡潮堤的堤顶、坡面、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 |
第四条:海堤管理范围:挡潮堤的堤顶、坡面、青坎、滩地。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 |
15.16 |
|
5 |
新中闸-围垦南区海堤 |
第六条:迎水坡堤脚外100米至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30米至50米 |
第六条:挡潮堤的堤顶、坡面、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 |
第四条:海堤管理范围:挡潮堤的堤顶、坡面、青坎、滩地。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 |
3.30 |
|
6 |
围垦南区海堤 |
第六条:迎水坡堤脚外100米至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30米至50米 |
第六条:挡潮堤的堤顶、坡面、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 |
第四条:海堤管理范围:挡潮堤的堤顶、坡面、青坎、滩地。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 |
9.99 |
|
7 |
三夹沙海堤 |
第六条:迎水坡堤脚外100米至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30米至50米 |
第六条:挡潮堤的堤顶、坡面、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 |
通州湾示范区组建后实施,暂无 |
24.70 |
|
8 |
围垦南区-海门交界海堤 |
第六条:迎水坡堤脚外100米至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30米至50米 |
第六条:挡潮堤的堤顶、坡面、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 |
第四条:海堤管理范围:挡潮堤的堤顶、坡面、青坎、滩地。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 |
1.70 |
|
9 |
遥望港新闸北侧海堤 |
第六条:迎水坡堤脚外100米至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30米至50米 |
第六条:挡潮堤的堤顶、坡面、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 |
通州湾示范区组建后实施,暂无 |
2.10 |
|
10 |
遥望港新闸南侧海堤 |
第六条:迎水坡堤脚外100米至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30米至50米 |
第六条:挡潮堤的堤顶、坡面、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 |
通州湾示范区组建后实施,暂无 |
3.33 |
|
涵闸 |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4) |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
通州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占用管理办法 |
|||
1 |
遥望港闸 |
第六条:中型涵闸、抽水站、水电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200米至500米;左右侧各50米至200米 |
第七条:上下游以闸建筑物中心线起算200米至500米,左右两侧以岸墙起算50米至200米。沿江沿海涵闸下游水域管理范围延伸至出江、出海口 |
第六条:中型涵闸管理范围为:上游河道以闸建筑物中心线起算500米,下游至出江出海口,左右两侧以岸墙起算各200米。 |
2.85 |
中型涵闸 |
2 |
遥望港新闸 |
第六条:中型涵闸、抽水站、水电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200米至500米;左右侧各50米至200米 |
第七条:上下游以闸建筑物中心线起算200米至500米,左右两侧以岸墙起算50米至200米。沿江沿海涵闸下游水域管理范围延伸至出江、出海口 |
通州湾示范区组建后实施,暂无 |
2.87 |
中型涵闸 |
3 |
团结闸 |
第六条:中型涵闸、抽水站、水电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200米至500米;左右侧各50米至200米 |
第七条:上下游以闸建筑物中心线起算200米至500米,左右两侧以岸墙起算50米至200米。沿江沿海涵闸下游水域管理范围延伸至出江、出海口 |
第六条:中型涵闸管理范围为:上游河道以闸建筑物中心线起算500米,下游至出江出海口,左右两侧以岸墙起算各200米。 |
2.85 |
中型涵闸 |
4 |
团结新闸 |
第六条:中型涵闸、抽水站、水电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200米至500米;左右侧各50米至200米 |
第七条:上下游以闸建筑物中心线起算200米至500米,左右两侧以岸墙起算50米至200米。沿江沿海涵闸下游水域管理范围延伸至出江、出海口 |
第六条:中型涵闸管理范围为:上游河道以闸建筑物中心线起算500米,下游至出江出海口,左右两侧以岸墙起算各200米。 |
2.85 |
中型涵闸 |
5 |
团结西闸 |
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
2016年建设项目,暂无 |
0.62 |
小型涵闸 |
6 |
新中闸 |
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
第六条:管理范围为上游河道从闸中心线起算300米,下游至出江出海口止,左右两侧从岸墙起算各150米。 |
1.81 |
小型涵闸 |
7 |
三余北闸 |
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
2016年建设项目,暂无 |
0.61 |
小型涵闸 |
8 |
三余南套闸 |
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
第六条:管理范围为上游河道从上闸首中心线起算80米,下游从下闸首中心线起算80米,左右两侧从闸室岸墙起算各50米。 |
0.69 |
小型涵闸 |
2.2施工实施方案
经过实际测绘、划界、接边,通州湾示范区河道划界管理范围线总长96.43km,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总长146.93km,本次管理范围线划界见下表2、表3、表4。
表2河道划界标准表
序号 |
河道名称 |
河道等级 |
堤(岸)别 |
起讫地点 |
河道管理范围线 |
|
长度(km) |
距河口距离(m) |
|||||
1 |
如泰运河东段 |
区域性骨干河道(市一级河道) |
左 |
起点:如东界;终点:东安新闸 |
2.28 |
河口线向外8米 |
右 |
河口线向外8米 |
|||||
2 |
遥望港 |
跨县河道(市一级河道) |
左 |
起点:如东界;终点:遥望港新闸 |
15.69 |
河口线向外10米 |
右 |
河口线向外10米 |
|||||
3 |
团结河 |
跨县河道(市二级河道) |
左 |
起点:通州界;终点:团结新闸 |
51.24 |
河口线向外10米 |
右 |
河口线向外10米 |
|||||
4 |
三余竖河 |
跨县河道(市二级河道) |
左 |
起点:遥望港;终点:海门界 |
20.08 |
河口线向外10米 |
右 |
河口线向外10米 |
|||||
5 |
忠义竖河-圩角港 |
跨县河道(市二级河道) |
左 |
起点:团结河;终点:通州界 |
7.14 |
河口线向外10米 |
右 |
河口线向外10米 |
表3闸站工程划界标准表
工程名称 |
管理范围线长度(km) |
管理范围线标准 |
备注 |
遥望港闸 |
2.94 |
上游引河500米,下游港道长500米,左右侧自岸墙外各200米 |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规定 |
遥望港新闸 |
2.88 |
上游引河500米,下游港道长500米,左右侧自岸墙外各200米;闸下游水域管理范围延伸至出海口 |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规定 |
团结闸 |
2.84 |
上游引河500米,下游港道长500米,左右侧自岸墙外各200米 |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规定 |
团结新闸 |
2.85 |
上游引河500米,下游港道长500米,左右侧自岸墙外各200米,闸下游水域管理范围延伸至出海口 |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规定 |
团结西闸 |
0.62 |
上游引河100米,下游港道长100米,左右侧自岸墙外各50米 |
相关文件未对本闸管理范围进行说明,本次实施方案根据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结合水利规划和水利工程管理实际暂定为上游引河100米,下游港道长100米,左右侧自岸墙外各50米 |
新中闸 |
1.61 |
上游河道从闸中心线起算300米,下游至出江出海口止,左右两侧从岸墙起算各150米 |
《通州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占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
三余北闸 |
0.61 |
上游引河100米,下游港道长100米,左右侧自岸墙外各50米 |
相关文件未对本闸管理范围进行说明,本次实施方案根据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结合水利规划和水利工程管理实际暂定为上游引河100米,下游港道长100米,左右侧自岸墙外各50米 |
三余南套闸 |
0.53 |
上游河道从上闸首中心线起算80米,下游从下闸首中心线起算80米,左右两侧从闸室岸墙起算各50米 |
《通州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占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
表4海堤工程划界标准表
工程名称 |
管理范围线长度(km) |
管理范围线标准 |
备注 |
东安新堤 |
10.11 |
堤顶、坡面、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 |
|
盐场海堤 |
13.80 |
堤顶、坡面、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 |
|
掘东海堤 |
2.79 |
坡顶、坡面、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海堤内侧50米处遇到河流、沟、塘没有埋设工作面的变更为30米,或在沟塘对面5米处埋设界桩 |
|
围垦北区海堤 |
15.95 |
坡顶、坡面、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海堤内侧50米处遇到河流、沟、塘没有埋设工作面的变更为30米,或在沟塘对面5米处埋设界桩 |
|
新中闸-围垦南区海堤 |
3.51 |
坡顶、坡面、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海堤内侧50米处遇到河流、沟、塘没有埋设工作面的变更为30米,或在沟塘对面5米处埋设界桩 |
|
围垦南区海堤 |
11.20 |
堤顶、坡面、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 |
|
三夹沙海堤 |
25.24 |
堤顶、坡面、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 |
|
围垦南区-海门交界海堤 |
0.83 |
堤顶、坡面、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 |
|
遥望港新闸北侧海堤 |
2.09 |
堤顶、坡面、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 |
|
遥望港新闸南侧海堤 |
3.47 |
堤顶、坡面、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 |
|
盐场堤 |
6.99 |
堤顶、坡面、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 |
|
盐场新堤 |
9.56 |
堤顶、坡面、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 |
|
团结闸至环本堤 |
22.08 |
堤顶、坡面、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 |
|
晋南堤 |
4.43 |
堤顶、坡面、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至堤脚外50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