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湾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工委和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三条 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 党工委和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工委、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第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工委和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党工委、管委会职责
第六条 党工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
(二)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干部队伍建设。
(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环境质量、资源消耗、污染防治、生态红线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推进情况等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组织对示范区各部门和乡镇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进行督察,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终身追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 管委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对示范区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管委会及负责人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及负责人政绩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内容,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
(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推动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过程,依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要求和监督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开发利用及建设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过程中,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费用纳入政府预算,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四)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组织实施示范区大气、水、土壤、海洋、噪声、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统筹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污泥和其他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组织对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促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五)保障生态红线安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敏感区及其他生态红线区域。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区域分级管控措施,加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考核力度,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六)建立良好环境秩序。督促乡镇政府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严厉查处、纠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环境违法企业。建立公众环境矛盾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各类环境纠纷。
(七)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健全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编制并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突发环境事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八)实施环境保护奖惩制度。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和示范区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严格问责。
(九)构建跨区域协调机制。在重点区域、流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管理机制。
(十)营造环境保护良好氛围。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保护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团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公益性活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
第三章 各内设机构职责
第八条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党政领导干部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发展理念。组织制定并实施示范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方案,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公益活动。
(二)统筹强化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报道,加强舆情监控和正面舆论引导,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推进示范区机关及下属单位落实绿色采购有关规定。
(四)加大机关节能环保工作力度,推动“绿色机关”建设。
(五)对有关部门报送党工委、管委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督促和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七)牵头推进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工作,完善运行机制,提升工作成效。
第九条 组织人事局(人才工作办公室)
(一)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区管干部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负有生态环境及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三)检查督促环境保护系统组织工作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配合做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大培养环境保护系统干部人才力度,提高队伍素质。
(四)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及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保障党政领导干部参加培训的课时数。
(五)将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纪检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六)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积极引进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
(七)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科学划分示范区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八)按照规定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加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乡镇环境保护机构编制保障,充实环境保护力量。
(九)指导机关各级党组织将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理念有机融入各项党建工作中加以落实。
第十条 经济发展局
(一)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编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职责范围内综合性规划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情况的监督,对未开展规划环评及落实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综合性规划不予审核或批准。
(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综合协调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能源结构调整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落实“减煤”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三)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节约型社会建设,负责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统筹协调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绿色节能产业,大力推进第三方治理等环境服务业发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负面清单。
(五)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牵头制定并协调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责任考核,组织推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企(事)业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和基础能力建设,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和行动。
(六)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省、市级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境保护筹融资渠道,协调落实项目资金。
(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经济、生态补偿等政策研究,组织制定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激励政策。
(八)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组织实施去产能方案,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和产业转型升级,牵头落实“减化”工作。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督促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九)综合协调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示范区节能及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组织高耗能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十)督促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环境信用体系,负责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十二)协调供电部门依法依规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技投入,整合科技资源,组织高校院所和相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
(十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合作,推动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十五)推进流通领域相关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十六)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负责机动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燃油的供应管理,组织实施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依法依规做好餐饮油烟污染、机动车尾气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十七)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十八)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加强对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十九)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的问责调查。
(二十)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百姓满意度调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指标达标情况的监测评估工作。
(二十一)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价格体系,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组织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差别水价、差别电价,加强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配合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等价格政策。按照规定要求实施居民阶梯水价、阶梯气价制度,引导合理节约使用。
(二十二)贯彻排污费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政策,加强管理和监督,运用价格杠杆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指导、协调处理价格争议。
第十一条 招商局
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
第十二条 建设交通局
(一)将环境保护要求纳入示范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二)制定并实施城乡生活污水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中心等基础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管理,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促进再生水利用。指导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负责黑臭水体整治,指导建设、改造城镇雨污分流工程,组织推进排水许可制度实施,加强污水入管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指导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组织开展村庄环境改善提升行动。
(三)编制城乡供水规划,指导城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健全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参与编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参与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配合相关部门指导水源地达标建设。负责出厂水水质监测,配合开展水源地及管网末梢水水质监督管理。
(四)指导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推进绿色施工,依法依规做好建筑工地施工噪声及垃圾焚烧污染防治工作。牵头组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依法依规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
(五)监督交通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做好交通工程施工和交通工程物料堆放和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六)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船舶污染治理和超年限船舶淘汰。组织实施船舶油气动力改造。
(七)加强机动车维修和营运车辆检测的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检测。
(八)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监管,整治运输环节风险隐患,会同公安机关、安监部门做好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妥善处理公路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环境污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除长江和沿海以外的其他通航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工作。
(九)编制并组织实施示范区绿色交通发展规划。
(十)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水位),加强水量调度管理。严格审批取水许可。
(十一)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牵头开展区域水环境治理,推进河岸共治。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开展河道排污口排查与整治。强化推进城乡河道综合整治及河道保护。牵头开展农村环境“四位一体”长效管理。
(十二)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协同办理水利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十三)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水源地设置,参与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地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牵头水源地达标建设。负责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展水功能区监测,加强水资源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十四)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划分禁采、限采区,防治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十五)推进示范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统一管理和保护示范区水资源,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严格执行差别水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政策,配合推进污水处理费征收。牵头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十六)依法依规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十七)负责核事故应急组织协调工作,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港口管理局
(一)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按照环境保护和生态红线要求组织实施港口规划。
(二)推进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提高船舶污水、垃圾的接收处置转运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大力推进码头装卸设备“油改电(气)”和靠港船舶岸电系统建设。强化船舶污染物控制,依法依规推进沿海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
(三)负责港口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督促港口企业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
(四)严格沿岸危化品码头和储罐建设管理,规范危化品码头运行管理。
(五)在示范区内河通航水域推进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加强对辖区内到港船舶燃油使用的监督检查。推进内河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提高船舶污水、垃圾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 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一)督促示范区国有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严格实施奖惩。
(二)督促示范区国有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三)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保障重大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项目和环境保护执法、监测等能力建设项目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等经费到位。
(四)落实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执行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健全生态补偿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加大对生态红线区域转移支付支持力度。
(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完善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六)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贯彻绿色采购要求。
(七)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积极探索和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第十五条 社会管理保障局
(一)以多种文化艺术形式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共同参与的生态环保文化氛围。
(二)督促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强化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及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的管理,参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
(五)参与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城乡供水规划编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工作,负责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依法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开水质状况(包括水源、出厂水及水龙头水)。
(六)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和环境公害病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七)将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内容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列入中小学教学计划,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开发实施富有地域特色的地方课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实践。
(八)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应急措施。
(九)积极配合开展“绿色学校”建设活动,推进学校生态文明教育试点和生态文明基地建设。
(十)依法对示范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生态文明志愿者队伍监督管理。
(十一)依法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十二)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全民普法教育。
(十三)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十四)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对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维护公民合法环境权益。
(十五)加强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十六)依法督促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宾馆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开展文明旅游。
(十七)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把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十八)推行环境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组织开展及时就地解决环境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完善领导包案制度,建立从现场检查、处理处罚、问题整改、后续督察到信息公开的完整执法链,确保环境信访问题解决到位、案结事了。
(十九)依法应对无理缠访闹访问题,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环境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严打非访、严治闹访,大幅减少重复信访、越级信访、非法信访、无理信访数量。
(二十)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治理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二十一)协同推进环境执法司法联动,监督政法系统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推动环境污染大案要案查处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局
(一)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严格执行区域限批政策。
(二)及时推送审批信息,强化审批监管联动。
(三)依法公开审批信息,落实公众参与措施。
(四)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协同办理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五)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协同办理有关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综合执法局
(一)依法将政府确定的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监管事项纳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负责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二)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推进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牵头推进垃圾分类,加快建立垃圾分类收运、中转、处置体系,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水平。
(三)组织实施示范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改善全区面貌。
(四)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二)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
(二)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责令关闭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吊销或者督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负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
(四)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或者督促注销其营业执照。
(五)及时将有关部门发布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与环境相关的许可、处罚信息,同步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并作为相关部门信用监管的参考。
(六)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
(七)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八)加强车用燃油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依法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机动车维修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促进检测质量提升。
(九)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加强有机溶剂产品、工业副产品的质量监督,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的国家限值标准。
第二十条 海洋与渔业局
(一)负责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渔业养殖污染防治,依法处理渔业水域违法围栏围网养殖等行为。组织编制水产养殖规划,强化水产养殖业污染管控,推广水产生态养殖。监督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所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协同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室
(一)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审计。
(二)加强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的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有关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分析财政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的合法、合规、效益等情况,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对机关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二十二条:三余镇(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一)组织推进农村改厕工作。
(二)制定并实施示范区农业、林业生态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三余镇组织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导农业生态保护工作,鼓励农业生物质产业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推广农业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
(三)依法加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评价和修复治理。加强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荒漠化防治、湿地工作。
(四)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组织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参与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指导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加大力度开发和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
(六)负责农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七)加强农业农村工作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提出相关决策建议。
(八)协调推进示范区城乡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进程,推动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列为示范区农业农村工作主要目标进行考评。
(九)将开展“绿色社区”建设纳入城乡和谐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局
(一)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规定。
(二)编制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组织编制示范区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管委会批准,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控,对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制订水环境功能区划并报管委会批准。
(三)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开展排污许可制度管理及排污许可审批管理。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收费、区域限批、限制生产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四)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示范区生态红线区域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负责示范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保护,监督引起生态环境变化的重大经济活动。
(五)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健全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预警监测,推行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推进环境保护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
(六)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环境破坏事故及纠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参与海洋污染防治。指导示范区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环境整治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负责禁养区划定和规模化养殖场环境监管。负责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八)组织实施环境经济政策。参与指导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组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水环境区域补偿。
(九)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十)配合、指导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和交流。
(十一)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保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二)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推动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
(十三)负责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开展海洋浒苔暴发防控工作,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关海洋开发活动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十四)组织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发布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状况公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州湾示范区分局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示范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编制示范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土地开发活动的生态空间保护。
(二)承担示范区耕地保护管理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并保护好永久基本农田。
(三)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地下水监测,加强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四)负责收储地块扬尘污染防治。
(五)负责具体协调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充分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和规范标准,推动城乡、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在编制专项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项目时,督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六)参与划定重要生态保护红线,依法对生态红线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监管。
(七)在提出规划项目选址意见时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应以适当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安分局、交警十大队
(一)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淘汰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依法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超标排放机动车辆的检查,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在机动车相关信息上的互联互通。
(二)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及因环境违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积极配合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阻碍环境保护部门执行职务,以及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三)负责交通运输噪声的监管执法,参与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四)参与预防和处置火灾、爆炸和泄漏等事故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监督指导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参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合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第二十六条 南通海事局通州湾海巡执法大队
(一)负责所辖水域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
(二)负责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危化品运输船舶动态跟踪体系,完善应急响应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水上安全和污染应急防控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气象分局
(一)负责示范区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分析及信息发布,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及预警信息,依法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
(二)提供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和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四章 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 示范区各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落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奖励惩戒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党工委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应将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党工委和管委会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加大专项督促检查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五章 奖励与问责
第三十一条 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监察审计室监督检查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环境问题开展责任追究,并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工委和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和责任的,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