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州湾示范区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各局(办)、三余镇,各有关单位:
《通州湾示范区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已经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通州湾示范区工作委员会
2020年2月24日
通州湾示范区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不断提高示范区党工委议事决策水平,更好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更好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为建设江苏新出海口、打造长江经济带战略支点提供坚强政治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示范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不断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4.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工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5.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示范区党工委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对示范区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示范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议事决策的范围是: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示范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讨论决定党工委向市委的全面工作情况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重要事项请示。
2.讨论决定党工委重要会议活动安排计划,讨论党工委书记代表党工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
3.讨论决定示范区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针政策工作部署。审议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和重要改革事项。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安排、重要民生事项、社会稳定事项,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等,讨论决定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拟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4.定期研究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析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讨论决定示范区纪律检查工作、组织工作、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三农”工作、建设开发工作、党管武装工作、群众工作、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信访维稳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讨论决定党工委拟出台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定期听取下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和下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
5.讨论决定或审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有关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讨论需报请上级审批的人事事项。
7.审议上报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以及区管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8.研究和决定应由党工委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决策前的协商和酝酿
1.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凡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示范区分管领导和议题提出单位党组织事前应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有的事项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选的方案和意见。
2.健全决策协商机制。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对拟提交党工委会议审议的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协调沟通,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拟作出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
3.健全决策酝酿机制。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党工委重要决策部署和“三重一大”事项,可先经书记专题会议酝酿,再提交党工委会议通过;区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以及需报请上级审批的人事事项,原则上须经书记专题会议酝酿,并及时与示范区有关分管领导沟通后,再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党工委有关委员参加,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一般有5名成员方能举行;会议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工委会议作出决策。
4.党工委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四、议事决策的方法和程序
1.党工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2.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应当由党工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工委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党工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报告。
3.党工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4.党工委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工委委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或者由党工委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示范区办公室定期向党工委委员征询议题,梳理汇总后由办公室主任统筹提出安排建议方案,报书记审定。议题列入会议安排方案后,应当及时反馈议题提出单位。每次党工委会议的议题安排要适量,以便充分讨论研究,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
5.党工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工委委员。视议题需要,由党工委书记确定,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只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
6.党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扩大到下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相关同志。
7.每次党工委会议,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2—3天发出通知。党工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严格党工委会议参会管理,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说明具体事由,报经书记同意。
8.党工委会议的每项议题,应根据内容,明确汇报人、汇报时间,并通知汇报人做好充分准备。议题提出单位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经示范区分管领导审定,印制后送办公室,有关材料一般应当提前送达党工委委员。
9.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当充分研究讨论。讨论议题时,由议题提出单位负责人先介绍情况、作出说明,党工委委员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需要在相关范围征求意见时,由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通报情况。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
10.党工委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项议题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工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工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党工委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11.凡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的干部,示范区组织人事局事先应认真考察,并向党工委提供考察材料。会议不搞临时动议。
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工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委员或者组织人事局主要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档案审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廉洁自律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
(3)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
(4)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与会党工委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拟任免人选逐个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明确意见。缺席的党工委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党工委会议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12.党工委会议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会议决定事项应当及时编发会议纪要,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印发至各党工委委员和参会部门。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编入纪要。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文件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五、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1.党工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党工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督查督办制度。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示范区办公室、组织人事局、监察审计室等部门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和党工委报告。
2.党工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工委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党工委会议决定。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工委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党工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工委决定精神。
3.党工委会议讨论形成的决定,需要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点问题,应当及时通报。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后,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经批准后,可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公布。未经批准公开的,参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六、文件审批
1.党工委上报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当经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书记签发。
2.党工委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个方面工作的文件,经书记、有关党工委委员传阅同意后,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3.党工委、管委会下发的重要方针政策性文件,原则上应当经党工委会议通过后,由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主任联合签发,或由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委托有关副书记、副主任联合签发。
4.党工委委员代表党工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党工委审定或者书记批准。
七、其他
1.本规则由通州湾示范区党工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示范区办公室商组织人事局承担。
2.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南通市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