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zwjhldkfsfq/2025-00417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5-02-11 | 发布日期: | 2025-02-1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通州湾示范区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通州湾示范区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通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版)》《通州湾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通州湾示范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通州湾示范区范围内发生的需要由管委会负责处置应对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有关行业领域已制定区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按其预案实施。
1.4 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统筹兼顾。在通州湾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储备,推进应急系统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3)提高素质,科学应对。加强应急管理干部、救援人员、专家、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大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的投入和应用力度,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
(5)透明公开,正确引导。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报道和传播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和进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 应急预案体系
通州湾示范区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包括本预案在内的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本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操作指南。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
在示范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通州湾示范区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示范区指挥部”),作为通州湾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由示范区管委会指定。
示范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有: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示范区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和终止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及时向南通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协调各方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2 成员单位
在示范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党政办公室:负责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扎口上报工作。
(2)组织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舆情信息,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做好记者的采访协调工作。
(3)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石油、天然气管道、民爆物品、餐饮燃气、船舶修造、商贸服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行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生活类应急物资的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公众通信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4)建设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施工、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城镇燃气、照明、绿化、公园等市政公用和城市园林绿化以及城市地下管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提供房屋建筑领域、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机械等救援设备。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铁路、水运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负责组织协调人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财政金融局: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6)社会管理保障局(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协调示范区各级各类学校、旅游领域、医疗卫生领域、文化市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指导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指导监督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负责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及时向受害者及受影响群众提供人道救助,参与灾后重建与救济工作。
(7)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测绘地理信息。
(8)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秩序稳定。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信息;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9)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宗教活动场所、农机、渔业生产等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0)港口管理局:负责港口码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1)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物资的调拨。
(12)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负责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13)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组织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参与环境损害责任调查。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人武办: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协调现役专业力量支援协助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15)气象分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协助做好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并开展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16)总工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7)海巡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海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水上搜救、水上交通管制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18)交警十大队: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
(19)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做好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0)供电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示范区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
2.3 现场指挥部
根据需要成立示范区现场指挥部,指定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负责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2.4 工作组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事故救援组、交通管制组、医疗卫生组、环境监测组、处置保障组、新闻发布组、专家组、善后处置组等应急救援工作组,并指定各组牵头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工作组设置和参加单位可适当调整。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及其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根据事故类别确定牵头部门,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社会管理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承担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的调集;协调现役军队参与事故救援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议定事项;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事故救援组:消防救援大队、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武办、事发地镇(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实施事故处置、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交通管制组:交警十大队、建设交通局、事发地镇(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4)医疗卫生组:社会管理保障局、建设交通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警十大队、事发地镇(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调度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必要时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救援人员、事故受伤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和秩序保障;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环境监测组:生态环境局、建设交通局、社会管理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气象分局、海巡执法大队、事发地镇(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散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6)处置保障组:事发地镇(办事处)、经济发展局、建设交通局、财政金融局、社会管理保障局、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供电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7)新闻发布组:组织人事局、社会管理保障局、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媒体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论引导、互联网监控和管理工作,审核把关发布内容,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做好集体采访组织活动;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8)专家组:根据事故类别和处置需要,抽调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
主要职责: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议,为应急救援行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9)善后处置组:事发地镇(办事处)、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社会管理保障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服务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受灾人员和受损企业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5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事故发生时,立即采取先期处置,并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示范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期限和责任人。
3.2 监测
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监测与监控,利用各类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分级,开展在线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存在重大隐患的应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3.3 预警
3.3.1 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3.3.2 发布预警信息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由示范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签发;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应由受管委会委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未经批准和委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 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以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3.3 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采取停产和撤出人员等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与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及时到位。示
(6)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减轻事故损害。
(7)其他必要措施。
3.3.4 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应当经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同意后,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当发生死亡1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有不良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时,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行业领域分管领导按规定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时,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还要及时向示范区带班领导报告,带班领导要第一时间协调各方资源,做好应急处置。
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是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示范区党政办公室负责扎口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按照“速报事实、重报态度、慎报原因、续报进展、终报结果”的要求履行好信息报告职责。示范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市相关部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正式上报前必须经示范区党政办公室按程序审核确认后上报,涉及多部门的,要及时互通情况、认真核实,确保信息数据准确、口径一致。
公安、消防、社管等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接到生产安全事故警情或人员伤亡信息后,要互通信息,及时报送示范区管委会,并向示范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通报。
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4.2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协助救助伤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2)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并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4.3启动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成立示范区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超出示范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南通市指挥部根据《南通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1版)》启动应急响应。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示范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做好救援工作。
4.4处置措施
在示范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事发地镇(办事处)按照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制定方案。根据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搜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
(5)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6)环境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现场救援工作建议。4.5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示范区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示范区管委会积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宣传部门做好信息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6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示范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示范区指挥部的领导下,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示范区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消除等事项。事发地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有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督促辖区内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财产,财产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
5.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5.3 总结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救援队伍,是示范区的基本应急救援队伍。其他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统一部署,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要在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作用的同时,积极组织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援队伍,形成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网络。镇(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要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加强组织协调和专业保障,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行业属性、所处环境、自身规模,在整合应急资源基础上开展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服从统一指挥,参与事故救援工作。
6.2 物资装备保障
示范区管委会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掌握本行业(领域)的救援装备、物资情况,根据部门职责,配备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镇(办事处)根据属地管理职责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及时更新和补充。
各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6.3 技术支持保障
提升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性、专业性,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施重大决策和行动时,充分发挥各类专家的作用,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建立事故后果评价机制。大力整合资源,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引进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经济发展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现场公共通信网络保障工作,确保现场信息畅通。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交警十大队、建设交通局、港口管理局、海巡执法大队等部门单位加强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6.6 医疗卫生保障
社会管理保障局负责掌握示范区范围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品、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负责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区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7 资金保障
示范区所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金融局审核、管委会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需要上级财政支持的,由管委会向上级政府提出请求。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示范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6.8 宣传、培训和演练
镇(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镇(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示范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