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
执行告知单位:南通市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消防救援大队
告知人:丁朋飞、管军
被告知人:南通东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单位法定代表人:章越江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2年7月14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南通东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丙类厂房内办公室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5h防火隔墙和1.0 h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至少设置1个独立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门时应用乙级防火门。我大队制发了通州湾消限字〔2022〕第020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2022年9月19日到期复查,逾期未改,该单位不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复查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2022]第0685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通州湾消限字[2022]第020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反映该单位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将对你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拟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伍仟元整的处罚。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南通市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