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区企事业单位和工地食堂的一封食品安全告知书
来源: 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发布时间:2022-04-29 10:08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确保全区企事业单位、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告知如下:

一、食堂在开办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堂由外单位承包经营的,按照谁主办、谁领证的原则,应当由食堂主办单位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承担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直接责任。

二、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与要求,每日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严格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落实。

三、应当向合法食品经营户采购食品原料,按规定做好索证索票,确保所有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调味品及其它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索票登记台账。严禁采购、经营、使用过期或劣质食品及调味品、病死畜禽及其制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相关产品;严禁采购和使用劣质食用油和地沟油;落实餐具清洗、消毒措施,严禁使用不合格餐具;严禁使用回收食品及食品原料。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行为,不得以制假、伪造、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不含铝添加剂替代明矾等含铝膨松剂;禁止采购使用亚硝酸盐。

四、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并建立健康状况晨检制度。一经发现发热、腹泻、流涕、手指外伤、皮肤感染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安排立即调离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有关食品安全知识,保持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时穿戴整洁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不留长发、长指甲,不戴戒指、首饰。

五、必须严格控制加工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和加工时间,做到彻底烧熟煮透严禁加工食用:一是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如熟肉制品、凉拌菜、烧饼、油条等);二是生食动物产品(如生皮等);三是海鲜、干鲜野生菌、新鲜黄花菜、野生杜鹃花、不明野菜、发芽马铃薯、四季豆、散装白酒、牛蛙、凉拌螺蛳等高风险食品;四是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五是野生动物(包括驯养)及其制品。

六、供餐人数超过100的食堂,必须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数量不少于125克留样,并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同时做好食品留样记录台账。

七、盛放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必须做到分开使用、分开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八、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储存时要保证冰柜、冰箱、加热保温等设备、设施运转正常,并定期进行维护。

九、要严格落实生产加工区域、工用具及容器的各项消毒措施,保证热力消毒温度和时间、化学消毒浓度和时间符合规定。

十、食堂应当做到“以需定量,严格控制食用时间,不供应隔餐食品,禁止加工、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特此告知。

                                                      通州湾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