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8-08 14:24 累计次数: 字体:[ ]

职工患病休假期间,单位发给的病假工资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违法吗?昨天上午,如东县人社局政策法规科相关负责人就此问题作答。

今年3月,陶某进入一公司工作,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作3个月后,她生病在家休息治疗一个月。病愈后回公司上班,领工资时发现病假工资比工作月份少得多,甚至比本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830元还低。她表示,自己生病请假期间没有提供劳动这是事实,单位少发工资能够理解,但是支付的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应该予以纠正。

“你的说法不正确。”上述负责人当即回答,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标准是有前提条件的:一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二是提供了正常劳动,履行了劳动义务,“患病休息,显然是由于职工本人原因未提供正常的劳动,因而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工资,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虽说病假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保护,但国家也有相关规定,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公司支付的病假工资符合上述规定,就没有错;若达不到上述标准,职工则应该向公司提出补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