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通州湾示范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通州湾示范区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示范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1.年审时间: 4月8日—4月20日(工作日),逾期不再办理。
2.年审地点:三余镇便民服务中心205室
3.联系电话:86911909。
三、年审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完整的《通州湾示范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一式两份),年审报表请从附件下载。
2.从业残疾职工的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从业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2020年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员缴纳全年社会基本保险清单(需社保盖章)以及会计凭证中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全年工资表复印件。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年审流程
1.用人单位向示范区残联提交年审资料。
2.示范区残联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年审资料进行审核后将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等相关数据发送至地税部门。
3.示范区残联向用人单位出具年审认定证明并加盖公章(一份返交用人单位,一份留示范区残联存档)。
五、其他
1.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没有达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人数1.5%比例的,均应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示范区残联将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公示。
2.用人单位应确保提交的年审资料真实、有效。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将由地税部门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伪造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残疾人在单位空挂名不实际上岗工作等其它虚报、瞒报、拒报情况的后果自负,一律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通州湾示范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