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zwjhldkfsfq/2023-02023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通州湾江海联动示范区开发区 | 文号: | 通州湾农办发〔2023〕10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发布日期: | 2023-11-1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2023年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
三余镇、相关单位:
为做好2023年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申报工作,经研究,制定了《2023年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项目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按照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通州湾示范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
2023年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项目
申报指南
为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得到提升,根据《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3〕51号、苏农计〔2023〕23号)、《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专项省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农〔2023〕22号、苏农计〔2023〕48号)精神,我区根据任务清单结合实际,现将2023年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如下:
一、项目实施的支持重点
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培育品牌、拓展营销渠道,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
二、扶持对象和条件
(一)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家庭农场)。示范家庭农场、粮油种植类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服务联盟,具备流转期限3年以上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近年来无较大的农产品安全事故。须正常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APP。家庭农场联盟需要注册登记并正常开展活动。
(二)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农民合作社)。认定有效期内或监测合格的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服务带动成员能力较强。具备流转期限3年以上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须使用农业农村部和省推荐的财会软件。
三、补助用途及额度
(一)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家庭农场)。项目资金用于家庭农场购置耕种、贮藏、植保、智能生产、烘干配套等设施设备,培育品牌、拓展营销渠道,购置农机设备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建设基础设施的必须符合土地管理部门用地要求。每个项目上级补助资金不超过新增总投资的50%,单个家庭农场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家庭农场服务联盟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二)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农民合作社)。项目资金用于合作社购置耕种、贮藏、植保、智能生产、烘干配套等设施设备,培育品牌、拓展营销渠道,购置农机设备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建设基础设施的必须符合土地管理部门用地要求。每个项目上级补助不超过新增总投资的50%,农民合作社项目不超过20万元,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合作社及集体领办的综合社项目不超过50万元。
四、相关要求
1.对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单位,通过专家评审、会议讨论、社会公示的方式确定扶持项目和补助金额。
2.同一申报主体不得申报多个项目,同一建设主体的同一建设内容已获得过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列入。
3.所有项目以申报获批、建中监督、建后验收、先建后补为原则,验收合格后方可补助。项目建设时间不能超过1年,若1年之内未申请验收,则视为放弃申报的项目资金。项目建设起始时间自项目批复文件日期算起。
4.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应及时向通州湾示范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申报(申报文本见附件),并提供合法土地审批利用手续、项目实施平面图、农民合作社提供2022年末征东软件生成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及随机2个成员的成员账户等资料,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上报通州湾示范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季洪兵 联系电话:13962869540。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 2023年中央农业相关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
(参考格式)
2.项目申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