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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湾示范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1 09:17:32 来源:通州湾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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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湾示范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原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州湾示范区境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农业机械、特种设备、交通运输、城镇燃气、文体旅游、教育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市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明文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化工领域、烟花爆竹领域、工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及《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进行界定,其他行业领域,按照各有关行业和领域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享有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举报发生在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电话81680409、书信、传真、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查,对其中具有具体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实情况说明、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核实。

第八条  举报内容应准确详细描述有关情况,内容涉及的照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应清晰可辨。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受理信息,并提供处理情况查询等相关信息服务,方便举报人了解举报核查进展情况。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急管理局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受理部门领取奖金;无法通知到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能够说明理由的,经核实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三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属实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责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且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第十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需合理合法收集有关证据。对违法收集证据的,不给予任何奖励,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领取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或者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者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者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的。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局、办公室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条  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宣传,激发和调动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举报的积极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形成强大震慑作用。

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调查、整改、处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应急管理局、财政金融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委8号(关于印发《通州湾示范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