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告知书
广大居民朋友:
临近春节,进入烟花爆竹经营旺季,部分个人及个体经营户未经许可,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甚至违规大量储存烟花爆竹用于销售,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烟花爆竹管理相关规定,也给其自身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为有效杜绝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严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明确要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凡涉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自公告之日起,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到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
四、各生产经营单位、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线索,受理部门将严格对举报人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举报电话:0513-81680409
通州湾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